利誘11歲繼女性交6旬繼父囚6年9個月 官慨嘆女童母仍撰信求情
發布時間: 2018/12/05 13:06
最後更新: 2018/12/05 14:01
六旬繼父早年以禮物利誘年僅11歲的女兒性交,去年再威脅趕走母女二人,強逼女兒再次與其性交,繼父今於高等法院承認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及非禮等4項控罪,被判囚6年9個月。法官判刑時感嘆,女童母親至今仍為被告撰寫求情信,冀維持家庭完整,令人感慨。
涉案被告(63歲)今承認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、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及兩項非禮罪。案情指,事主的母親於08年認識被告,後來為被告誕下1名兒子,一家四口居於順利邨一個單位內。直至2012年,事主隨姨母搬到油麻地一個單位居住,而被告亦有該單位的鎖匙。
2013年某日,當時年僅11歲的事主獨留在家,被告上門向事主送禮物,隨後要求事主與他發生性行為,且沒有採用任何安全措施,數個月後,被告又乘事主向他索取零用錢時,以金錢交換撫摸事主。
至2017年,當時已15歲的事主到被告寓所時,被告乘事主的母親在露台,視線被衣櫃阻隔,故威脅事主再次與他性交,否則會趕走其母親,事主不想家庭關係受影響,故被逼就範,再次與被告性交,及後又再遭被告非禮。事主後來將事件告知朋友,因而揭發事件。
被告於警誡下供稱「我係有搞佢,我有俾錢我個女㗎!」被告否認強姦女兒,因為他有支付金錢予事主,事主及同意被觸摸及親吻。
法官今判刑時指,事主的母親為被告撰寫求情信,指家中各人都有錯,希望維持家庭完整,請求輕判被告,法官對此表示「真令人感慨!」法官指被告4年來多次侵犯女兒,用金錢利誘及威脅趕走母女二人,以及未有採用安全措施,均是加刑因素,被告其中一次犯案,更是於事主母親未有察覺時,在家中淫辱事主,增加案件嚴重性,最後就4項控罪判以被告即時入獄6年9個月。